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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唐佩君台北13日電)內政部今天重申,故宮消費合作社新台幣1億7000萬元的盈餘,依法規不得分配給員工,追討事項應由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監督。 媒體報導,故宮將文物複製品銷售與餐飲服務委託故宮消費合作社經營,在民國90年到97年將高達1億7000萬元的盈餘分配給消合社員工,引發爭議;內政部與審計部都要求應予追回,但故宮堅稱依法辦理並未自肥。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副主任陳志章今說明,依「合作社法」規定,故宮消費合作社是向台北市政府登記的社團法人,關於合作社的監督輔導事項屬台北市政府主管權責。 其次,內政部說明,同樣依「合作社法」規定,故宮消費合作社盈餘不能分配給員工。 陳志章表示,故宮近年由於觀光客大增,消費合作社的利潤非由員工交易所創造,依規定應提列為合作社的公積金及公益金。 內政部強調,合作社法規定很清楚,有關追回故宮消費合作社的盈餘,應由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監督。10402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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